为加强教学管理,稳定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《南京医科大学关于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》。
一、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性质认定
(一)发生以下情况者认定为教学差错
1、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内一次;
2、批改作业、实验报告、病历等出现明显错误;
3、私自请人代课1次;
4、实验开新课或首次开课不认真预做实验,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;
5、见习、实验、电教录像带教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未作好准备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次;
6、阅卷不认真,一份试卷评分有一般差错2-3处,分数为2-5分;
7、试卷校对不认真,一般性错误3处以内;
8、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,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次
9、已到上课时间,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1次;
10、教室调配不当,调课通知发放不到位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次。
11、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。
(二)发生以下情况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
1、一学期出现3-5次教学差错;
2、未经教务处批准,搜自调课或停课1次;
3、私自请人代课2次;
4、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1次;
5、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2-3次;
6、教师及管理人员辱骂学生;
7、实践教学过程中,教师私自改变教学安排;
8、实习带教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致使学生无人带教;
9、在指导毕业设计(论文)期间,指导教师未经准假,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,或未对学生进行指导、检查;
10、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、毕业设计(论文)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;
11、阅卷不认真,评分有差错3处以上,分数为5-10分;
12、试卷校对不认真,一般性错误3-5处;
13、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,影响学生正常考试;
14、监考教师迟到、早退或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;
15、教师监考不力,对学生违纪、作弊行为不予制止;
16、考试结束后,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;
17、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-3次;
18、已到上课时间,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2-3次;
19、未经主管部门同意,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;
20、教师已事前请假,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;
21、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(含考场、主监考人员安排)发生失误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;
22、学院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登录学生成绩。
(三)发生以下情况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
1、在教学过程中,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,违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规定;
2、一学期出现教学差错5次以上或一般教学事故3次以上;
3、未经教务处批准,擅自调课或停课2次及其以上;
4、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2次;
5、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3次以上;
6、教师或管理人员辱骂学生,情节严重,或体罚学生;
7、教师私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一周以上;
8、试卷校对不认真,出现错误5处以上;
9、私自修改考试成绩;
10、泄漏考试内容,或在试卷印刷、传送、保管过程中泄密;
11、现场发现未准备好足够数量的试卷,或试题严重出错等致使考试混乱或无法进行;
12、教师监考缺席或监考不力,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;
13、阅卷不认真,导致计分错误10分以上;
14、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3次以上,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;
15、己到上课时间,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3次以上,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;
16、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;
17、管理人员或教师填写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;
18、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、证明等。
二、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办法
(一)教学差错
1、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,年终教学工作考核不能评为优。
(二)一般教学事故
1、一学期发生一起,当事人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,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;
2、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二起,全校通报批评,扣发2个月的岗位律贴,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不能评为良好或优秀。
(三)严重教学事故
1、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起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警告处分。扣发4个月的岗位津贴,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,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;
2、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二起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记过处分。扣发6个月的岗位津贴,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,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二年;
3、发生严重教学事故,情节特别严重,调离教学岗位或撤消教师职务。
三、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程序
(一)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所在单位查清情况,认定事实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填写《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审批表》,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;
(二)教务处对各单位上报教学差错或事故重新调查核实,对于教学差错和一般教学事故,由教务处处理。对于严重教学事故,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,校领导批示;
(三)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,并接受对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举报,及时发现和处理;
(四)各单位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,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或包庇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当事人;
(五)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,可在30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,逾期视为无异议。
四、其他未尽事宜,参照上述规定执行;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教务处和人事处。